個人貸款,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私人借貸是指個人或組織之間進行的資金通融活動,而不是通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為。 哪里可以私人借貸? 1、銀行。2、小額貸款公司。3、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以上三種私人借貸途徑都有著各自的優缺點,在申請門檻、辦理程序、所需時間及便利程度等方面都有所差別。因此具體要選擇哪種私人借貸方式還要根據個人情況做出選擇。
為了確保貸款的回收,能有可靠的擔保,一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注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并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