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規與資質
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
處置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許可類別處置。
責任:產生單位負主體責任,非法轉移 / 處置將面臨重罰與刑責。
熱處理技術
焚燒
850℃以上高溫分解有機物,減容 90% 以上。
適用:廢油、廢溶劑、醫藥廢物、農藥廢物。
水泥窯協同處置
危廢當燃料 / 原料進水泥窯,最主流資源化方式之一。
等離子體熔融
高溫熔融成玻璃體,徹底無害化,多用于飛灰、重金屬渣。
驗室廢液 / 試劑 分類收集原則(最關鍵)
必須分類,嚴禁混裝!
酸性廢液(鹽酸、硫酸、硝酸等)
堿性廢液(氫氧化鈉、氨水等)
含重金屬廢液(含鉻、鎳、銅、鋅、鉛、汞、鎘等)
含氰化物廢液(劇毒,單獨收集,嚴禁與酸混合)
有機廢液(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甲苯等)
含鹵素有機溶劑(氯仿、二氯甲烷、四氯化碳等)
固體廢棄試劑(單獨桶裝,貼標簽)
化驗室危廢管理要點
專用容器:防腐蝕、防滲漏、帶蓋
標簽必須寫清:
名稱、主要成分、危險特性、產生日期
暫存要求:
陰涼、通風、避高溫、避陽光
酸堿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禁止:
倒入下水道
混合不相容廢液
隨意丟棄、掩埋
必須留痕:臺賬、聯單、合同、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