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非公眾性、封閉性的法人,其設立只能以發起設立為限,不能采募集設立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投資經營,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現在只要求認繳,無少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工商局辦理以下程序: ⑴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加蓋公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定),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提交材料。在通過核名環節后,創業者需確認好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并攜帶公司注冊具體所需材料,前往所屬區域工商部門進行工商交件。若材料無誤,經審核通過后便會領取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