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一則是識別不同企業的標志,二則有利于對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運行是由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來進行的,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公司就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非公眾性、封閉性的法人,其設立只能以發起設立為限,不能采募集設立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投資經營,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現在只要求認繳,無少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