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非公眾性、封閉性的法人,其設立只能以發起設立為限,不能采募集設立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投資經營,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工商局辦理以下程序: ⑴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加蓋公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定),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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