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順利履行,工程保證擔保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根據項目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設有不同的擔保產品,按產品用途分類,主要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質量保函和支付保函等。
目前,我國應用最廣泛的保函即為低額履約保函,一般情況下保函金象為工程建設合同額(中標價)的2%~10% 不等。具體的金額比例因不同的發包人要求或名地政府政策不同而不同,比如深圳規定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但采用經評審的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工服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5%:而安徽地區,履約擔保金比例從原來的 10% 降低為 2%。
電子保函廣泛應用于各類商業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
?建設工程領域?: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履約保函,保證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采購合同?:供應商向采購方提供履約保函,確保按時、按質、按量供應貨物或服務。
?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電子保函,作為投標保證金的替代形式,減輕資金壓力。
履約保函的性質與法律效力:
從屬性與獨立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約保函通常從屬于主合同,如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一般也隨之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保函具有獨立性特征。獨立保函的認定需依據具體條款,如保函中明確約定見索即付等類似條款,則視為獨立保函,保證人承擔性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原則?:多數履約保函采用“見索即付”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后,保證人應立即支付約定的金額,無需審查基礎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
?擔保責任限額?:履約保函明確規定了擔保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通常為保函中載明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