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部分 —— 農場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
以下要求適用于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適用于已為團體建立明確內部控制系統(ICS)的團體。農場團體應符合本標準本部分的要求。
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要求根據認證機構的風險評估,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年度現場審核,并對農場團體成員進行抽樣審核。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也可能包括認證機構對農場團體成員的額外不事先通知的確認性訪問。
以下提及的 “農場” 指的是團體中的任何一個成員農場。
F1. 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的資格條件
農場團體認證
F1.1 農場團體應由一個代表整個農場團體的法人實體進行管理,該法人實體被視為申請人或獲證組織。
F1.2 以下類型的場所可以成為團體成員:
F1.2.1 農場。
F1.3 該組織及其所有成員應位于同一個國家,或位于歐盟的鄰國。
社區農民團體認證
F1.4 社區農民團體應由一個代表整個社區農民團體的法人實體進行管理,該法人實體被視為申請人或獲證組織。
F1.5 以下類型的場所可以成為社區農民團體成員:
F1.5.1 農場
F1.5.2 農民
F1.5.3 半游牧和游牧牧民
F1.6 如果滿足以下標準,農場、農民和牧民便有資格參與社區農民團體認證:
F1.6.1 農民面臨重大經濟限制,例如缺乏資本資產且難以獲得融資(即缺乏規模經濟效益);
F1.6.2 農民面臨重大信息限制,包括缺乏技術知識且難以獲取市場信息;
F1.6.3 該農場 / 農民還需至少滿足以下標準中的兩項:
a. 農民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土地保障;
b. 農場獨立經營,且與他們為之生產纖維的公司沒有關聯;
c. 農場的牲畜數量較少;
d. 農場依賴家庭勞動力;
e. 動物纖維是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
f. 農場使用的農業投入相對較少,且與給定商品和環境下的產量范圍相比,產量相對較低;
g. 農場的土地面積相對較小。
F1.7 該組織及其所有成員應位于同一個國家,或位于歐盟的鄰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