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 內部控制系統要求
F2.1 該組織應建立一套內部控制系統(ICS)。
F2.2 該組織應指定一名內部控制系統經理,由其負責內部控制系統的管理工作,并確保所有農場都符合負責任毛類標準(RMS)。
F2.3 該組織應配合認證機構的風險評估流程,以及對成員農場的信息協調和審核工作。
F2.4 內部控制系統應保留書面程序,以表明如何滿足農場團體及社區農民團體認證的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要素的程序:
F2.4.1 接納、添加和除名團體成員;
F2.4.2 保存記錄;
F2.4.3 對團體成員和內部控制系統人員進行培訓;
F2.4.4 對團體成員進行內部檢查;以及
F2.4.5 在團體內使用負責任毛類標準(RMS)的標識和進行宣傳聲明。
F2.5 內部控制系統應保存以下記錄:
F2.5.1 一份書面的內部控制系統管理架構文件;以及
F2.5.2 一份完整的團體成員名單。
F2.6 內部控制系統應為每個農場保存以下記錄:
F2.6.1 一份已簽署的成員協議,該協議明確規定了團體成員遵守負責任毛類標準(RMS)的權利和義務,并允許內部控制系統檢查員進行檢查以及認證機構進行審核;
F2.6.2 標明山羊所在位置的農場地圖或草圖;
F2.6.3 每個農場已填寫完成的《農場問卷》;
F2.6.4 內部檢查結果記錄,顯示該農場是否符合所有適用要求;以及
F2.6.5 記錄哪些農場屬于其他范圍證書的涵蓋范圍,包括每種情況下獲證組織的名稱和認證類型(個體農場或農場團體)。
F2.7 內部控制系統應確保:
F2.7.1 所有團體成員都能獲取一份負責任毛類標準(RMS)或該標準的相關章節;以及
F2.7.2 所有農場團體成員都理解該標準的相關要求,并清楚不符合標準的后果。
F2.8 應為團體成員和內部控制系統人員(包括內部控制系統檢查員)提供關于負責任毛類標準(RMS)的培訓,培訓內容應足以讓他們履行職責。培訓記錄應妥善保存。
F3. 團體成員要求
F3.1 團體成員應符合 B3 部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