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原件1份,紙質);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紙質);
(3)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紙質);
(4)房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復印件1份,紙質);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復印件1份,紙質);
(6)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設備數量及位置(原件1份,紙質);
(7)游戲游藝設施設備情況登記表(原件1份,紙質);
(8)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檢查合格證》(復印件1份,紙質);
(9)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紙質)。
(一)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二)地點要求
1.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根據文市發〔2014〕41號文件要求,確定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地區的,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交通行走距離200米范圍內以及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手續的合法用房可以設立。
(三)準入條件
1.有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
2.營業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臺計算機占地面積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4.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條件的營業場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管理制度、技術措施;
6.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7.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8.必須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9.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