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一般,代理機構會提供以下業務:
1、整理原始單據、記賬憑證;
2、出具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每月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4、新公司國地稅報到等;
另外,有些機構可以提供免費的每月報稅短信通知,郵件通知服務。
具體流程
1、根據日常發生的業務填制記憑證。記賬憑證下要附正式發票。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各明細分類賬。
3、月末,根據全月記賬憑證匯總,填制科目匯總表,據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如果業務量很大,記賬憑證很多,也可以按旬匯總,登記總賬)
4、結賬。根據總賬各賬戶余額及發生額填報財務報表。
成本計算及入賬處理 對生產性企業,應做好內部單據傳遞規定,將公司發生的所有與生產有關的內部單據及時有效的傳遞到財務手中,進行成本核算,確保成本計算的準確。及時編制制造費用歸集、分配憑證;生產成本歸集、分配憑證;產品入庫憑證以及銷售成本結轉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