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
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 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 200米
3. 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
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 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5. 具有診斷、手術、、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6. 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7. 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獸藥、和無害化 處理等管
理制度
8.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
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2) 具有3名以
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1.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 距離符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2.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 和有關流程符
合動物防疫要求; 3.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 死動物、病害動物
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 毒設施設備; 4.有與其
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5.有完善 的隔離、購銷臺賬、 日
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6.具備農業農村主管 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符合前 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
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 用運輸車輛。
動物診療許可證所需材料:
1、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1份
2、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各1份
3、動物診療場所使用證明(房產證及租賃合同)1份
4、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5、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