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境內資產迅速對外轉移出境,部分投資人設立一個“空殼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專門進行境外投資,在境內無任何其他經營活動,造成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現象。該投資主體在資金順利出境后可能通過減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資項目,達到“快設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資主體的設立成為境
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ODI備案,可能會面臨以下后果:
1、投資主體可能會被終止或停止實施境外投資并處以警告。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有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處罰。金融企業為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但為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報該違規行為并商請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該金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
3、目前在實際操作中,影響大的是外匯進出受限。如果需要進行對外投資卻未按照要求進行備案或核準,投資資金將無法通過銀行順利匯出,無法完成投資工作。另外,如果境外公司的利潤分利等,也無法通過銀行渠道匯進。
4、如果境外子公司要返程投資回大陸,如果沒有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也無法完成返程投資,海外上市或有架構設計需求的企業和個人尤其要重視
外投資流程中的工具。
ODI涉及的三大審批部門
境外投資(ODI)備案涉及到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外匯局三個部門。
首先,境內企業股東需要在其注冊處商務部門和發改委辦理ODI備案手續。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其次,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后,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經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