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保證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保證函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保證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函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保證函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根據《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雖然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提交履約保函是應該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內容方面與發包人進行協商,增加索賠難度,制約發包人惡意索賠。承包人可以選擇有條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且將條件明確約定在保函條款中。如果發包人堅持讓承包人提供無條件保函形式,則可以要求發包人拿出合法依據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擔保。
(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期貨領域)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于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