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工作的截止時間 依據《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過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換發營業執照的主體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當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于2015年10月1日后設立或進行過變更登記的企業和已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無需換發。
五證合一中的五證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后,除了營業執照以外的其他四證將不再有,而是將這些信息全部記載到營業執照上面。五證合一后的新版執照。
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什么是無照經營,沒有給出較為明確的定義。 根據企業監管實踐,無照經營有兩種含義,一種是狹義的無照經營,一種是廣義的無照經營。 狹義的無照經營是指依法應當登記而未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崔活動的行為。 廣義的無照經營既包括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還包括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