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出具必須是客觀性。診斷證明的內容要求符合客觀事實性,只能記載疾病的診斷名稱、時間、結果等,不能出具有關的費用,甚至預期醫療費用等。診斷證明必須是經治醫師出具,非經親自診治的醫師不得出具,后還得簽名為準。
診斷證明的出具必須是單一性。對同一診斷證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給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對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給法定的監護人或繼承人。若同一診斷證明需要多份時,必須是原件的復印件,注明經核實與原件一致方可加蓋醫療機構專用章。
開病歷證明,應到具有資質的正規醫院,首先要根據具體病癥掛不同科室的號,經門診醫生確診疾病后,提供方案。要求經治醫生開具診斷證明并蓋章即可。首先患有的疾病是慢性病種目錄內的疾病,符合辦理慢性病的條件,然后要有近2年內在醫院本疾病的住院病歷復印件,病歷內要有此病種相關的檢查結果、、診斷等。
如果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局投訴。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