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工資的80%就可以。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資標準的80%。”
“所謂的病假條,在我們醫院叫"病休證明",用處就是生病了請假休息。”在北京市某三甲醫院兒科實習的“準醫生”董琳說。
董琳告訴記者,在她實習的科室,醫生出具“病休證明”的權限是,多給患者開全休一個月的證明。在多數情況下,醫生多出具全休兩周的證明。
一些人很清楚法律對勞動者患病期間的一些規定,為了享受單位編制或保留勞動關系長期待崗,也會有開病假條的需求。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病假條還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實惠”。
“一般而言,律師很少會否認病假條的真實性。”楊宏營說,律師可以去醫院查詢掛號、就診記錄,以驗證病假條的真假,但實踐中很少這么做。原因是,并不是所有醫院都會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