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記者、編輯:
具有新聞業務問題研究的能力,公開發表新聞專業或相近專業的論文、著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或作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開出版具有一定水平的新聞專業著作 1 部。
(二)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1 篇,或作為第二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2 篇。
(三)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完成市級以上新聞專業理論研究項目 1 個,學術成果具有行業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主任記者、主任編輯:
任現職期間,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二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著作 1 部。
(二)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2 篇。
(三)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1 篇,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二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2 篇。
2.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二)完成省級以上新聞專業理論研究項目等 2 個,學術成果具有行業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獲職稱評審專家審議認可。
3.在省級以上新聞主管部門舉辦的新聞專業培訓班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授課講稿 2 份(每份不少于 1 萬字),獲職稱評審專家審議認可。
高級記者、高級編輯: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或作為作者公開出版具有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著作 1 部,并在新聞或相關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1 篇。
(二)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1 篇,并作為第二作者公開出版具有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著作 2 部。
(三)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3 篇。
(四)作為作者在新聞或相關的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具有高水平的新聞專業論文 1 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新聞專業理論研究項目等 3 個,學術成果具有行業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獲職稱評審專家審議認可。
2.在省級以上新聞主管部門舉辦的新聞專業培訓班上高水平授課講稿 3 份(每份不少于 1 萬字),獲職稱評審專家審議認可。
名詞解釋:
5.學術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新聞專業的著作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反映作者創造性思維。全國通用教材和全國通用工具書須視學術含量,由相關專家審定。論文匯編、作品集、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及文學作品,都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6.著作作者、第二作者:指在著作中作為作者署名,負責獨立章節,完成撰稿字數不低于 3 萬字的作者。
7.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 或 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新聞專業的學術文章,含《嶺南傳媒探索》《南方電視學刊》。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含評介、綜述),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重復刊發或觀點雷同的論文視為學術失范,不予承認。
適用的書目一覽:
《*****新聞編輯研究》
《現代化采編工作*******》
《*****新媒體編輯****研究》
《*****新聞編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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