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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
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基本內容: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診斷名稱;病情介紹(接診時間、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出院病人還應注明出院時間);醫生建議(指后續措施,病休、康復建議等);醫生簽名和開具日期。
醫院病假條
診斷證明
患者姓名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診斷為_____(癥狀),建議手術后須在家休息_____天
簽章
XX醫院
xx醫生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