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規范一般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適用于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電氣火災監控器;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注:當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用于電氣火災監控時,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器。)
3、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及電氣火災危險性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應根據電氣線路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形式與安裝位置,搭配iFire消防寶實時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個時,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4、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5、在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總平面布局
建筑的總平面布置要滿足城市規劃和消防的要求。
1、是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生產經營規模、建筑高度、建筑體積及火災危險性等,從周圍環境、地勢條件、主導風向等方面綜合考慮,合理選擇建筑物位置。
2、是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生產區、儲存區(包括露天存儲區)、生產輔助設施區、行政辦公和生活福利區等。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筑,則應盡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管理。
3、是為防止火災因傳導熱、對流熱、輻射熱影響而導致火勢向相鄰建筑或同一建筑的其他空間蔓延擴大,并為火災撲救創造有利條件,在總平面布置中,應合理確定各類建(構)筑物、堆場、貯罐、電力設施及電力線路之間的防火距離。
4、是要根據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質、規模、火災危險性,考慮撲救火災時所必需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撲救面。
消防設計申報手續需要哪些流程?
手續:
步:消防建審資料
1、平面圖紙,加蓋裝修單位設計資質章;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
3、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名稱復印件;
4、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申請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審核申報表》
7、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第二步:消防驗收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
3、消防產品檢驗、檢測報告(滅火器、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消防設施、電氣、消防產品、裝修材料);
4、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5、竣工圖紙;
6、《驗收申報表》;
7、申請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8、從業人員消防培訓證書;
9、四個能力建設標示化
第三步消防開業檢查
1、《消防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員工崗前消防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申請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消防器材
(1)車間、庫房、辦公及其他建筑物內應結合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級別、保護距離、危險等級、計算單元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
(2)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3)滅火器材應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編號,并明確管理責任人;滅火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有每(半)月檢查合格的現場點檢記錄,并有點檢人簽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不得挪動和破壞消防器材;用過的滅火器不應放回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