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收益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合理確定折現率。
(一)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可以采用風險累加、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途徑等方式。
(二)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消費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
消費者對文化產品和服務價值的認知隨時可能會改變,文化政策的調整可能形成文化需求變動,
大部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命周期短,重復利用的價值較低,技術更新換代和替代品的競爭可能產生技術風險。
(三)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規范以及文化產品在內容審查、
傳播限制等方面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關注產品復制難易程度、傳播成本、法律保護力度、法定賠償等因素,
綜合考慮侵權風險,關注不同區域、民族、性別、年齡、收入的人群間文化的差異所產生的風險。
(四)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生產和傳播過程中面臨的盈利模式不清晰、
生產資源得不到保障或者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經營風險。
(五)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生產和傳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匱乏或者高杠桿所形成的財務風險。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市場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所獲取交易案例與評估對象的相似程度、
交易案例相關數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恰當選擇可比案例。
評估文化企業中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合同權益等無形資產,可以結合人才流動市場的定價方式或者
文化企業與生產要素供應方的合作模式收集交易案例。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市場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分析評估對象與可比案例在交易時間、
權利種類或者形式、維護費用、貢獻水平、風險程度、經濟壽命期限等方面的差異,并考慮該差異因素對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分析無形資產投入成本與價值的相關程度,恰當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例如,評估文藝創作與表演服務企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的無形資產,其投入成本與價值的關聯程度較低,一般不宜采用成本法。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結合評估對象和范圍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重置成本。
例如,評估景區游覽類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關注景區無形資產與景觀資源在成本上的合理劃分。
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資產評估師應當結合形成無形資產所需的研發人員、管理人員、材料、
設備、場地等投入要素,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重置成本。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結合評估對象的價值變化規律,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貶值。
例如,著作權資產的貶值在其經濟壽命期內可能不是均勻分布的,應當采用適當方法確定其貶值。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師對同一無形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分析,形成合理評估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