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方法是在交付和銷售機動車時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車牌和駕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報廢的大型客運、卡車等經營車輛,應當在報廢地點車輛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解體。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向報廢地點的車輛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車牌、駕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復印件,并申請注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應同時辦理補發手續。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在車輛管理處大廳領取并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并提交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回收報廢車車輛管理所檔案室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后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車輛銷戶根據道路交通安荃法百條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