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注銷提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應同時辦理補發(fā)手續(xù)。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車輛銷毀要求,警方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車.中型(含)以上載貨車.專用作業(yè)車.低速車.拖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報廢解體監(jiān)銷,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企業(yè)銷毀。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即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因此,本條對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并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