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進口清關
一、進口糧食料具體流程:
1、進口糧食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海關總署注冊登記。
2、查看擬進口的糧食及其輸出國家/地區是否在我國允許進口糧食和植物源性飼料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之內,名錄清單詳見上文。
3、如果進口糧食在允許進口名錄之內,應核實擬進口口岸是否獲得進口糧食指定監管場地資質,核實擬加工、存放場地是否為指定場地。
4、進口糧食貨主應將國家糧食質量要求、植物檢疫要求及《檢疫許可證》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列入貿易合同。
5、進口糧食及植物源性飼料之前,應辦理檢疫審批并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6、現場查驗前,進境糧食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口岸海關書面申報進境糧食隨航熏蒸處理情況,并提前實施通風散氣。
7、海關根據相關規定對進口糧食實施現場檢疫,包括貨證核查、現場查驗、抽取樣品及其他現場查驗活動。
8、進口糧食經檢驗檢疫后,海關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單證;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海關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相關檢驗檢疫證書,做熏蒸、或者其他除害、退運或者銷毀處理
二、進口糧食申報時需提供如下單證:
(1)糧食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2)產地證書;(3)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貿易憑證;
(4)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確定的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單證。
(5)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考核報告原件掃描件。(6)進境轉基因糧食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證書》。
三、注意事項:
1、因科研、參展、樣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進境未列入海關總署準入名單內糧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申請辦理進境特許檢疫審批并取得《檢疫許可證》。
2、根據海關總署相關公告,德國甜菜粕、保加利亞玉米酒糟粕、泰國米糠粕(餅)、棕櫚仁粕(餅)、烏克蘭油菜籽粕(餅)等粕類無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具體請在海關總署網站“政務公開”欄目查詢。
3、進口糧食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1).國外主管機構向海關總署遞交企業注冊登記名單。
(2).海關總署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必要時可派出專家實地核查。
(3).經審查合格,批準注冊,并通報輸出國家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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