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為長遠的舉措則是建立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機制。廢品回收涉及面廣,如果只停留在單純行業監管層面,并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有必要從更高層面對其加強監管,要加快廢舊商品回收法規建設,將廢舊商品回收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在國內正規健全的回收機構并不多,往往還是有私人建立的小型回收機構,而電子垃圾處理的關鍵是回收問題,小型的回收機構很難完成大范圍的電子設備回收任務,從而一些廢舊電子設備便成為了污染環境的源頭。而建立完善的回收體制需要得到廣大群眾的支持,至少具備以下兩點:一是上門回收,二是電話聯絡。通過這兩項能夠很好的解決部分電子設備的回收問題,而國家實施的以舊換新政策也不失為一種非常好的手段,如果將這種機制常態化,必定能夠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廢舊物資即陳舊(閑置)的東西,或廢棄的,可以作為再生資源的可回收利用性。在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所剩余的價值不大的物資。包括:陳舊、報廢、二手、庫存、生產生活所產生的物資。例如廢金屬、廢紙、再生塑料等,甚至廢舊家電中還有相當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復利用和作為再生資源的。廢舊也是一種資源,只是不被人們所關注,很長時間一直秉持著舊貨即丟、廢品即扔的傳統思想。這樣不僅影響生態環境,而且這些“寶貝”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是一種變廢為寶的“生財之道”。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嚴格遵守憑證收購登記制度和可疑物品報告制度:(一)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二)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