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審計所需要的時間依賴于審計的目的,審計范圍、項目涉及的會計期間、審計工作量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流程等,一般包括外勤審計時間和匯總報告時間。
規模小的事業單位一周內可以出具審計報告,規模大的社會團體單位時間會長。具體審計時間按照審計計劃安排進行。
審計是對資料作出證據搜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然后就資料及一般公認準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進行審計的人員必需有獨立性及具相關專業知識。常見的財務審計有以下3種: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資訊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資訊系統的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的情形有:一是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計劃階段)。在運用審計程序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二在實施階段,根據重要性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查;三是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或漏報,是否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標志。
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范圍和實施所做的規劃,是審計人員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基本內容包括:①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②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③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④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⑤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⑥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⑦對專家、內審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⑧其他有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