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監督,出具的報告稱為審計報告。
依據審計業務類型分類,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企業內部審計報告、公司年檢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等。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其實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開展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各項財政政策,通過審計,找出被審計單位不遵守財政紀律的方面,并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和處罰來達到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更正錯誤,以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規。
審計人員在完成外勤審計工作臺以后,就開始進入編制審計報告的階段,此階段的主要工作有:整理、評價執行審計業務中收集到的審計證據;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期后事項;匯總審計差異,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或做適當披露;形成審計意見,撰寫審計報告。只選擇那些具有代表性、典型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