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 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 水泵房。
3 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過 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 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5.4.2 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 0.5 lx。
5.4.3 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 60min。
4.3.1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
4.3.2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h。
2 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時,其凈寬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0.6m。
3 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時,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
4 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確需采用時,應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為臨空面時,應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護欄桿。
6 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7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8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
4.3.3 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并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筑物外立面周長的 1/2。
4.3.4 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1 高層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1 高層建筑外腳手架的防護網。
2 既有建筑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防護網。
3 臨時疏散通道的防護網。
4.3.6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
聯調前應具備如下條件:
① 火災報警系統設備調試完成。
② 各連鎖控制對象獨立系統調試完成,各子系統正常運轉。
③ 模擬各主要部位火災等信號,按照編制的邏輯順序模擬。
④ 在調試過程中應按照公安部頒發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裝規范》,深入檢查各部件和設備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在各種設備系統聯接與試運轉過程中,應由有關廠家參加協調,進行統一調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詳細的統調記錄。
⑤ 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分別對各種探測器,集中(區域)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的調試。
⑥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A 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B 消音、復位功能;
C 故障報警功能;
D 火災優先功能;
E 報警記憶功能;
F 電源自動切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G 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⑧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三次后,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⑨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⑩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1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2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A 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B 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C 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D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13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B 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C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
○D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14 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15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配合消火栓、屋頂水箱、送排煙系統、消防電梯等各個專業進行總體試運轉。
○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后,按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填寫調試報告。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大量增加。消防施工工程任重而道遠,對于每個城市來說消防
馬虎不得。為在此形勢下,為了深刻吸取火災的教訓,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工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技術規范》應運而生,力求在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的頻率,為施工現場提高抗御火災的能力提供必要的技術依據。同時,消防施工也成了一個永不過時的話題。現在介紹下杭州消防施工的幾個系統。
所謂的消防施工大致分為七大系統:
1消防水滅火系統,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外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消防水泡、水幕、細水霧等。
3防排煙系統,包括:正壓送風系統和排煙系統。
4應急疏散系統, 包括: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5氣體滅火系統,包括: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氣溶膠滅火系統和IG541等。
6泡沫滅火系統,7防火分隔,就是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卷簾的統稱,當然還有一些其他小項類似鋼結構防火處理、超細干粉等。
消防施工在建筑施工中意義重大,消防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還應領取并填寫《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建筑消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施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審核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