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職稱是指從事建筑專業技術水平所達到的程度的技術職務的稱謂,即職稱。是由當地的勞動人事部門定期評審的,可以自己申請,單位申報,當地的勞動人事部門集中評審公示。 技術職務可以分初級、中級和高級之分。一般先從初級申報,初級可以分技術員和助理工程師;中級就是工程師;而高級可分副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之分,專業職稱評審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畢業證、工作簡歷、專業論文、計算機及外語等級考試合格等證明材料。
建筑企業工程師職稱評審 非公有制建筑企業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工作的通知 為提高非公有制建筑領域職工待遇,彌補企業無人才評定機制,保障員工權益,幫助企業在員工職級聘用時,對所聘人員提供衡量標準,并使具備能力的人員切實得到企業及社會認可,得到與公有制企業相同社會地位。各省人事廳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工程師職稱可評可考,具備職稱評定條件的人員不用參加全國通考,可以直接評定職稱,與考試獲得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職稱由各省、市人事主管部門進行評定,政務網站統一查詢,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均與認可,并且可以將職稱評定檔案調入所在單位主管人事部門,全國通用。
對專業知識的要求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11年度職稱評審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發)的精神,工程技術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確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申報土建施工、道路與橋梁施工、水務建筑施工、裝飾裝修施工、公用設備安裝五專業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需取得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前兩年(2009或2010年)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專業不限)科目的合格成績。
對外語的要求 申報人須持有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國職稱外語B級合格證書、合格成績或評審當年的外語成績通知書,其中197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2004年度及以后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或A級)達到45分以上可以申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免試: (1)取得外語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3)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歷的(留學經歷須由我國在該國的駐外大使館認定并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經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4)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的(“外文專著、譯著”指由本人獨立撰寫翻譯或擔任主要撰寫翻譯人員以外文完成的著作(含技術類著作),且屬于正式出版物); (5)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鄉鎮以下基層單位” 是指鄉鎮政府直屬或直接管轄的基層單位); (6)參加《全國工商企業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考試》(簡稱BFT),通過中(Ⅰ)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