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概述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兼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為了規范歐盟各成員國對電器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歐盟各成員國關于電磁兼容的法規協調一致,89/336/EEC電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頒布,1996年1月1日開始強制性實施,現行的指令為2004/108/EC。
更新的EMC指令的編號為2014/30/EU,它將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舊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將于2016年4月20日廢除。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干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抗干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條件下能正常運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設備所發射出的、低于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干擾。)
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產品范圍:
1.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涉及的產品
家用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
工業制造設備; 工業制造設備;
移動無線電設備;移動無線電通訊和商用無線電話設備;
醫療和科學器材;信息技術設備;
電信網絡和器材;照明設備和熒光燈;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器材;電化教學設備。
2.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不涉及的產品
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
a)電氣電子電路中電氣電子構成形式部分:
電阻、電容、線圈;
電子管、晶體管、半導體閘流管、三端雙向可控硅開關元件等;
集成電路。
b)電纜和電纜附件。
c)繼電器。
d)插頭、插座、接線板等。
e)發光二極管、液晶顯示器等。
f)簡易機械自動調溫器。
2)具有直接功能的類似部件:
a)計算機系統的插件程序卡、微處理器卡、中央處理單元卡/主板、電子郵件卡、通訊卡等;
b)可編程邏輯管理器;
c)電梯控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