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考慮以下五方面的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
認定程序
商標局和商評委認定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認定遵循民事審判程序,且商標局和商評委的認定不是終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監督。中國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則由省、區、市質檢局掌握,的初選、征求意見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質檢總局的指導下進行,其評價結果不受司法監督。
程序不同。中國每年評定一次,由企業自行填報后交省級質檢機關,再報送中國戰略推進委員會評定。的認定采用國際慣例和通用方法,實行個案審查認定原則,不受時間限制;
中國產品標志只能使用在與獲得中國產品稱號相一致的產品規格、型號或品種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中國產品應在有效期滿的當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請復評中國產品并獲得通過,方能繼續使用中國產品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