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是指根據合同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特定區域的物業實行專業化、有償化管理的獨立法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設立,并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具有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才能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法規淵源來看,《物權法》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是制定的行政法規。
根據法的等級效力,行政法規必須服從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則和條文; 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托合同關系,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系。為避免字意上的歧義,即將物業管理改稱物業服務。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