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下列兩種:(1)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2)側向挖土法:挖土機沿著坑(槽)邊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土。7.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和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8.機械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應采取措施防止基底超挖,一般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300mm一層土不挖,以便經抄平后由人工清底挖出。9.機械挖不到的土方,應配以人工跟隨挖掘,并用手推車將土運到機械能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挖走。10.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實際標高500m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末尾清理槽底土方。槽底修理鏟平后進行質量檢查驗收。11.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應留足回填的好土;多余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土方開挖按施工環境是露天、地下或水下,分為明挖、洞挖和水下開挖分類。在水利工程中,土方開挖廣泛應用于場地平整和削坡,水工建筑物(水閘、壩、溢洪道、水電站廠房、泵站建筑物等)地基開挖,地下洞室(水工隧洞、地下廠房、各類平洞、豎井和斜井)開挖,河道、渠道、港口開挖及疏浚,填筑材料、建筑石料及混凝土骨料開采,圍堰等臨時建筑物或砌石、混凝土結構物的拆除等。
回填土每層填土夯實后,應按規范規定進行環刀取樣,測出干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后,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修整找平:填土全部完成后,應進行表面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程的地方,及時依線鏟平;凡低于標準高程的地方,應補土夯實。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