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需要維修的滅火器通常都是由專業的維修人員或者生產單位負責維修。經過檢查或者維修的滅火器需要放在原來的位置,便于辨別;相關技術人員必須為送檢或者送修的滅火器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滅火器被明火燒過;并且其表面有明顯補綴、銅焊、錫焊等修補痕跡;滅火器上看不清生產廠家以及生產日期或者沒有廠家和生產日期;若手提式滅火器沒有間歇噴射機構;若滅火器的筒體底部結構不合理;其頭部有明顯裂紋、機械處明顯受損;筒體有明顯銹跡等都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堿性或者酸性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四氯化碳、氯溴甲烷滅火器化學泡沫型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倒置使用型的滅火器需要進行報廢處理。另外 ,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滅火器也需要進行報廢處理。
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
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再重裝時,應滿足相關要求。
再充裝前,應對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干燥處理。
ABC和BC干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確保不同種類的干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滅火器維修或者報廢需要根據相關數據標準進行辨別。據滅火器檢查與維護相關資料顯示,滅火器檢查與維護都應該由相關技術人員負責。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可以超過相關計算單元1/4的滅火器總數量。若送修的滅火器數量超出該數量,就需要用相同類型及操作方法的滅火器進行替代。需要注意的是替代滅火器性能不可小于原滅火器的滅火級別。需要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都需要放置在合適的位置。確定需要維修或者報廢的滅火器都需要交給專業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處理。
若滅火器遭到機械損傷、滅火劑泄露、明顯銹蝕、被開啟過等情況,需要及時進行維修處理。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三年后需要檢修一次,之后就需要每滿一年檢修一次;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五年后需要檢修一次,之后就需要每滿兩年檢修一次。酸堿型、化學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以及國家明令淘汰部分滅火器類型滅火器需要報廢處理。滅火器筒體嚴重銹蝕、筒體變形、損傷嚴重、器頭有裂紋、筒體結構不合理、無生產廠名及出廠日期等需要進行報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