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銀監會的政策,票據貼現屬于貸款的一種,因此從監管角度來看,貼現實質是銀行向企業發放的一筆貸款,而票據是企業提交的質物(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是這樣,企業將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是《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人,而且根據該法,“票據質押”與“背書轉讓”是完全不同的!)。貼現是一種質押式貸款,這是監管的觀點。
上面是比較傳統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純粹作為結算的使用。企業大量銀行承兌匯票開立其實一開始目的就不是因結算產生,開立承兌再搭配貼現就是直接的融資手段。銀行一般性貸款規模不足時,企業a找到銀行c要貸款,c銀行行長:“最近我們手頭緊,放不了款。這樣,我幫你開承兌,你找個關聯企業接著,然后再把這票拿到我這或別的銀行那去貼現。和貸款一樣,你都是真金白銀到手。”
制定合理的預收款政策,可以幫助有良好合作關系的客戶取得銀行承兌的授信額度,鼓勵這些客戶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預付款,做到和客戶雙贏。
對于銀行承兌匯票如果能讓對方付息還可以收取利息收益,即使不能取得貼息在拿到匯票后進行轉讓和貼現也比銀行直接貸款成本要低的多。接受客戶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對于企業提高銷售收入,有效降低應收賬款風險以及降低財務費用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業一旦出現臨時性流動資金周轉緊張局面,票據貼現也是是一種非常合適的短期融資途徑。
但是在辦理之前如果能能確定用款時間的企業還可以在賣出票據(即貼現)時和銀行簽署回購協議,在資金流回時重新購回賣出的票據,這樣可以少付貼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