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履行Trips協議規定的義務,我國在2001年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標志保護的條款。這些條款在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中予以保留。
在我國,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受到保護。按照2013年修正后的《商標法》第16條第2款之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商標法》第16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而地區名稱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但是,《商標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被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地理標志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為了履行Trips協議關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特殊保護的規定,2003年頒布實施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的附加保護作了特別規定。該辦法第12條規定,對于“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志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社標網是一家以數據為核心,致力于為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提供商標查詢、商標監測、商標駁回數據、商標異議數據等的知識產權服務的互聯網公司。智能圖像查詢算法已經更新上線,歡迎會員朋友使用,使用方法很簡單,直接上傳商標圖樣——選擇類別——一鍵查詢即可顯示查詢結果,趕快試試吧!同時我們推出了個人VIP會員(399元/年),企業VIP會員(2999元/年),還有更多優惠查詢包,點擊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