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黃標車認定標準:結合機動車年度檢測結果發放機動車環保標志。環保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兩種,次登記上牌時污染物排放符合國I及以上排放控制技術要求和標準限值的汽油車輛以及符合國標準及其以上的柴油車輛對初,核發綠色環保標志,其余車輛,核發黃色環保標志(即黃標車)。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②登記并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
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并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