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