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在航空運輸領域的應用集中在電子客票,電子客票是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表現。電子合同是一種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書面合同,承諾人通過數據信息形式發送要約,采用到達生效主義,承諾一經到達要約人處合同當即成立,并經承諾人確認生效。但是電子客票在中國現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訂立程序也和現行法律規定有沖突,有待通過已經頒布的,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決。按照我國《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法優于老法”的觀點,我們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我國在航空領域的電子商務會發展得更好。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全球經濟一體化、經濟貿易的持續增長、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國民航經濟與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等,為我國航空物流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而2011年以來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不佳,使得需求疲軟、貨運供需失衡、貨運價格水平持續低迷,未來貨運總體疲軟的態勢可能還要持續一段時間。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國內航空物流企業必須尋求變革之法。
在市場權力結構逐步向消費者(客戶)傾斜的大趨勢下,掌握客戶資源、直面客戶需求的終端網絡才是最有價值、最難以被替代的網絡。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單純的運輸為主要功能的傳統航空物流服務已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要發展我國的航空物流,就必須要大力發展一體化的航空物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