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1]
2018年9月18日,總理在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社保政策不變
社會保險特征
特征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特征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征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