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報稅政策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規定征收3種直接睡。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課稅年度是由4月1日指翌年3月31日。
利得稅:針對香港企業增收,稅率16.5%,按企業實際盈利(純利)來計算,企業不盈利,不交稅。
稅務政策:稅務局明確規定,公司實行地域來源行征稅,公司不在香港本地金鷹,利潤不產生于香港,可向稅務局申請離岸豁免(至于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課稅時間:香港公司成立18個月內,手誤局會發出利得稅稅表,香港公司繼續向稅務局申報納稅。
課稅對象: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改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與想你剛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信托人或團體,均需繳納。征稅對象并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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