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微信號:chen21070529 QQ:522-5429-47;陳律師是廣州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擅長刑事辯護、辦理取保候審、減刑緩刑等事宜,勝訴率高。歡迎您咨詢,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1號新裕大廈25樓A座, 地鐵:五號線區莊站B2出口。
1、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開庭審判約4個月時間,家屬都不允許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委托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還不固定,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項,這些及其關鍵,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多少內容,可以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審事宜,以免受牢獄之苦!
2、小賣店老板從網上買來的貴州茅臺酒,并以高價轉賣給消費者。4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42瓶假冒貴州茅臺酒,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后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某是一小賣店的老板。2017年六七月間,張某通過網絡購買到7箱的貴州茅臺酒(53度,每瓶500ml,每箱6瓶,共計42瓶)。同年7月13日、7月19日分兩次,將前述4箱貴州茅臺酒以每瓶人民幣1350元的價格賣給受害人魏某,得款人民幣32400元。同月25日,魏某打電話給張某提出還要3箱貴州茅臺酒,當日下午張某如約將前述3箱貴州茅臺酒送至魏某所住賓館,魏某付款人民幣24300元,后魏某提出酒有問題,張某就退還了上述賣酒款給魏某。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的貴州茅臺酒不是該公司生產、包裝。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侵犯知識產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茅臺酒),且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其有退贓情節,亦可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