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區別主要包括概念不同、認定標準不同和稅收優惠不同。
2.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小型微利企業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
3.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的規模;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條件。
4.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是針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是針對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